中国RoHS新规11月*实施,解读与欧盟RoHS 9点不同
2021-06-02 浏览次数:377次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发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 欧盟RoHS指令实施多年,我国很大一部分出口企业也已经积累了欧盟RoHS的应对经验,但从新规看来,中国RoHS和欧盟RoHS还是有较大差别,所以提醒相关企业谨慎应对。 梳理一下,欧盟RoHS与中国RoHS的差别: 1、管控范围不同: 欧盟RoHS管控的是直流电1500伏、交流电1000伏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豁免的产品除外,而我国实行的是穷举法,即《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 首批达标管理目录包括以下12类电器电子产品: 1.电冰箱 2.空气调节器 3.洗衣机 4.电热水器 5.打印机 6.复印机 7.传真机 8.电视机 9.监视器 10.微型计算机 11.移动通信手持机 12.电话单机 详见:中国RoHS首批达标管理目录2019年3月12日正式施行、达标管理目录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 2、管控物质不同 欧盟RoHS的管控物质为10项,具体如下,而目前中国RoHS的管控只有下表中的前6项。 3、生产环节监管制度: 欧盟RoHS监管方式主要是以流通领域抽检为主,中国RoHS当然有流通领域的监管,新规中明确了主要监管部门为市监局和工信部。除此之外,中国RoHS在生产环节加强了监管措施,这也是新规的主要内容,至此已形成一套完整体系。 具体来说,中国RoHS要求管理目录内的产品生产企业必须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并且将信息录入统一的平台。下面看一下与欧盟要求的区别。 4、认证要求: 欧盟RoHS没有强制性认证要求,但欧盟制定了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IECQ-QC080000,企业自愿申请认证,该体系的基础框架就是ISO 9001。 新规中明确中国RoHS必须在“国推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中选择一项,国推自愿性认证有四种认证方式。 5、自我声明 欧盟RoHS没有强制性要求; 中国RoHS必须在“国推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中二选一。 6、标识要求 欧盟RoHS没有标识要求; 中国RoHS有标识要求即《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7、对检测机构的要求 中国RoHS有明确的要求 1)国推自愿性认证:认证样品检测工作应由认证机构签约且满足相关能力和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2)自我声明中的检测报告可以来自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是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 欧盟在执法环节一般来说,根据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当然检测机构是ISO/IEC 17025认证的实验室,也就是我国的CNAS认可实验室。 8、检测方法、拆分规则: 欧盟RoHS:IEC 62321 中国RoHS: 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GB/T 26572标准执行 检测方法按照GB/T 26125标准执行 9、公示要求: 欧盟RoHS:没有强制要求,主要是在供应链上下游之间传递相关信息; 中国RoHS:不管是国推自愿性认证还是自我声明均需要上报至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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